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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經濟師《財稅》沖刺必背知識點:稅收保全與稅收強制執(zhí)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小牛皮 2020/09/03 10:54:45 字體:

高級經濟師備考已經進入沖刺階段,還剩不到10天的時間,抓緊時間復習一下重要知識點吧!。高級經濟師《財稅》沖刺必背知識點:稅收保全與稅收強制執(zhí)行,如下文:

高級經濟師知識點

稅務管理

考點:稅收保全與稅收強制執(zhí)行

(一)稅收保全措施

1.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稅務機關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對該納稅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A.凍結存款: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納稅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3.執(zhí)行稅收保全措施的物品范圍:

A.不在稅收保全措施范圍之內: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B.個人及其所撫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C.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zhí)行措施。

(二)稅收強制執(zhí)行

1.內容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扣繳稅款: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適用范圍

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3.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變賣等費用后,剩余部分應當在3日內退還被執(zhí)行人。

4.不適用的財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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