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么區(qū)別?
勞動合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
勞務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
一、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
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勞動者應當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則指與勞動者建立法定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
勞務合同
勞務關系屬于民事關系的一種,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對價而相互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可建立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間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建立,還可以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建立。
由于勞務關系的建立具有靈活性,同時對繁榮市場經濟和解決就業(yè)問題益處較多,故我國法律法規(guī)對提供勞務者主體資格的要求,沒有對勞動關系主體所要求的那么嚴格。
二、主體間隸屬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在行政上隸屬于用人單位。
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了需要提供勞動之外,還應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主動遵守其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從事工作的同時服從配合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
勞務合同
不特定主體之間通過訂立勞務合同建立勞務關系后,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接受勞務一方的成員,提供勞務一方負責提供勞務,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向提供勞務一方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彼此之間的關系僅體現經濟關系(財產關系),并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
勞務關系主體之間所存在的這種關系在實踐中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短期性”等特點。
三、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標準等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務合同
勞務報酬根據勞務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guī)定,支付方式一般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四、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建立的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律調整,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的范疇,其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弱者的合法權益。
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突出對勞動者的保護。
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中建立的勞務關系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整,屬于私法范疇,對當事人的權利予以平等保護。
五、承擔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是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在此過程中,如若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產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是責任主體。
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若出現不履行或者非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如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而且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勞動行政部門給予用人單位罰款等行政處罰。
勞務合同
勞務關系中,通常由提供勞務的一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司法實踐中基于勞務合同產生勞務糾紛時,當事人之間違反勞務合同的約定,可能會產生違約或侵權等民事責任,一般無行政責任。
六、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
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產生勞動關系后,因存在行政隸屬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故為了更好地保護弱勢一方即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如各類保險金的繳納、最低工資、最高工時等強制性義務,法律干預程度較高。
勞務合同
由于勞務關系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故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當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則進行充分協(xié)商,除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之外,受法律干預程度較低。
七、傷亡事故后果處理不同
勞動合同
主體間通過訂立勞動合同產生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傷亡事故時,只要不是勞動者的故意行為造成的傷害,即使是勞動者過失違章行為所致,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適用無過錯原則,即使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仍然應當對遭受工傷的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合同
提供勞務者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一般只能按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有關規(guī)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不能認定工傷。
也即損害事故的發(fā)生,如果全部是由提供勞務者的過錯(故意和過失)產生的,由提供勞務者自己承擔責任。
勞務關系主體對事故發(fā)生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事故發(fā)生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個人勞務關系中發(fā)生侵權行為時,可依據《民法典》第1192條之規(guī)定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八、糾紛解決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
因勞動合同產生糾紛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如因此發(fā)生糾紛,無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訴至人民法院。
九、法律保護時效不同
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的保護時效一般為一年,因勞動合同產生糾紛應當在一年時效期間內向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
如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勞務合同
勞務關系作為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訴訟時效為三年。因勞務合同發(fā)生糾紛應當在三年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更多推薦:
10節(jié)職場小白進階課
全套會計實操精選課
10節(jié)實操&管理精選課
7天審計精選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