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贈商品的增值稅處理
搭贈商品是指商家為鼓勵客戶購買,而使用的“買三贈一”或者“買一贈一”的促銷方式。而搭贈的商品可能與主售商品相同(只是規(guī)格或者體量不同),也可能是不同的商品。一般來說,這種方式贈送的商品也適用于“視同銷售”,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改變業(yè)務形式和開票方式,將“贈品”改變從“商品銷售”處理,而這種銷售的方式要比“視同銷售”產生的稅負小很多。
以下,我們通過案例來理解學習:
案例:
仰元公司是做植物飲料的,為促進產品銷售,給客戶進行促銷優(yōu)惠:購買滿10箱搭贈1箱,該飲品的銷售價格為110元/箱,從18年5月累計銷售1000萬箱,搭贈100萬箱,銷售金額11億元。
方案一:銷售合同約定每箱飲品單價為110元每箱,每購足10箱贈送1箱。在向客戶開具發(fā)票時,內容為:銷售飲品1000萬箱、含稅單價110元,總價款11億元,贈品不開發(fā)票。
其應計銷項稅=11/1.16*16%+1.1/1.16*16%=1.67億元。
方案二:銷售合同約定購買飲品單價為110元/箱,每購超過10箱單價可下降為100元。在向客戶開具發(fā)票時,發(fā)票內容為:銷售飲品1100萬箱、單價100元,總價款11億元。
其應計銷項稅=11/1.16*16%=1.52億元。
解析:兩種方式達到的銷售效果是相同的,方案二的增值稅稅負要比方案一節(jié)約0.15億元,如果仰元公司采取了方案二這種方式,可以通過稅務籌劃節(jié)省出0.16億元的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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