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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政策中關于建筑服務的規(guī)定很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
一、必須適用簡易計稅的情形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二、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情形
(一)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四)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通過以上的歸納,相信這個知識點你一定已經(jīng)掌握了, 網(wǎng)校最近推出了最新會計準則解讀及賬務實操專題 ,想要全面了解這部分的內(nèi)容,加入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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