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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費收入和利息收入在特定期間滿足特定條件下都可以享受增值稅稅收優(yōu)惠,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它們之間進行比較的異同點吧。
一、相同點
(一)截止時間相同
擔保費收入和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稅稅收優(yōu)惠的截止時間相同,都為2019年12月31日。
(二)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擔?;蛸J款的對象相同
1、擔保費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fā)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2、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發(fā)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3、 經過對比,兩者都是針對四類對象提供擔保和貸款服務享受稅收優(yōu)惠,分別為農戶、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
(三)都需要進行單獨核算
無論是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擔保收入還是利息收入都需要進行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四)免稅資料留存?zhèn)洳?
無論是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擔保收入還是利息收入,相關的免稅證明資料都需留存?zhèn)洳椤?
二、不同點
(一)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開始時間不同
擔保費收入稅收優(yōu)惠的開始時間為2018年1月1日。利息收入稅收優(yōu)惠的開始時間為2017年12月1日。
注:只針對2017年發(fā)布的政策。
(二)金額有無限制
1、擔保費收入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fā)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這里沒有提到擔保金額的限制,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不論金額多少都可以享受稅收優(yōu)惠。
2、利息收入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及個體工商戶發(fā)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這里提到了金額的限制。這里的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shù))的農戶、小型企業(yè)、微型企業(yè)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shù))以下的貸款。
通過以上的比對,你一定會牢牢記住兩者的異同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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