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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享受方式
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應提交《退(抵)稅申請表》。
二、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wǎng)址可從四川省電子稅務局網(wǎng)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三、申報要求
1. 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nèi),完成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
2.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nèi),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3. 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當按期申報免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
4. 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guān)應先辦理免抵退稅。辦理免抵退稅后,納稅人仍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再辦理留抵退稅。
5. 納稅人在辦理留抵退稅期間,因納稅申報、稽查查補和評估調(diào)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稅額發(fā)生變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6. 納稅人在同一申報期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或者在納稅人申請辦理留抵退稅時存在尚未經(jīng)稅務機關(guān)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的,應待稅務機關(guān)核準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guān)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稅務機關(guān)核準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guān)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第15欄“免、抵、退應退稅額”中填報的免抵退稅應退稅額。
7. 納稅人既有增值稅欠稅,又有期末留抵稅額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后的余額確定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
8. 在納稅人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后、稅務機關(guān)核準其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前,核準其前期留抵退稅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期末留抵稅額,扣減稅務機關(guān)核準的留抵退稅額后的余額,計算當期免抵退稅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稅務機關(guān)核準的留抵退稅額,是指稅務機關(guān)當期已核準,但納稅人尚未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報的留抵退稅額。
9.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guān)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guān)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10. 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需要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shù),并可繼續(xù)按規(guī)定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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