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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關于印發(fā)《無線電管理經費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23〕224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無線電管理機構: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推進財政資金統(tǒng)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5〕35號),從2016年1月1日起,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由政府性基金預算轉列一般公共預算,資金名稱調整為無線電管理經費。2022年3月,經國務院批準,將無線電型號核準測試支出納入無線電管理經費支持范圍。為進一步規(guī)范無線電管理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無線電管理經費資金管理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無線電管理經費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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