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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21年2月成立,沒有增值稅即征即退業(yè)務,2021年8月是否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申請留抵退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企業(yè)申請留抵退稅的條件如下:
1.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xù)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xù)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
2.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的;
4.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那么2021年2月成立的企業(yè),適用增量留抵退稅政策時,會遇到以下問題:
1、2019年3月,甲公司沒有成立,那留抵退稅的增量怎么計算?
2、新成立的企業(yè)未發(fā)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最好也只能是M級,可以申請嗎?
3、成立不到36個月,怎么考慮“申請退稅前36個月……”的規(guī)定?
總局《深化增值稅改革問答》:
問: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如何計算增量留抵稅額?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稅額即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
問: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答:退稅要求的條件之一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納稅人不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的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的條件。
所以,甲企業(yè)在確定是否適用39號公告規(guī)定的留抵退稅政策時,增量留抵稅額計算時,視同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稅額為0;
“申請退稅前36個月”,其實只是字面的意思,只要甲企業(yè)申請退稅時,往前36個月沒有發(fā)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情形,也沒有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就符合該條件,并不需要考慮2021年之前是否成立的問題,成立不滿36個月的,也就是實際經營期間沒有發(fā)生上述情形;
但是甲公司因為2021年的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不符合申請時納稅信用等級為A或B級的條件,所以甲公司2021年不適用申請退還增值稅留抵進項稅的政策。待甲公司次年納稅信用評級為A或B級的月份,往前推6個月,各月都有留抵、且最后一個月的留抵稅額超過50萬元的,就可以申請退留抵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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