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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熱點及操作指南來啦~

來源: 江蘇稅務 編輯:張美好 2021/02/25 18:16:21  字體:

近期有不少納稅人咨詢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下面我們通過四個模塊具體介紹一下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相關政策及如何享受該政策,快學習起來~

政策介紹
圖片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納稅人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相關文件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第八條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第一、二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3號)第一條

電子稅務局操作路徑

(以江蘇地區(qū)為例)

第一步:登錄江蘇省電子稅務局---點擊“我要辦稅”---點擊“綜合信息報告”---點擊“資格信息報告”模塊下的“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干貨!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熱點及操作指南來啦~

第二步:點擊并選擇納稅人適用的加計抵減政策聲明并提交即可。

干貨!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熱點及操作指南來啦~

提示一:

干貨!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熱點及操作指南來啦~

聲明的適用政策年度選擇適用的當年。

提示二:

干貨!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熱點及操作指南來啦~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熱點問題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

1、某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請問,該納稅人能否疊加適用兩項政策,按照25%計提加計抵減額?

如果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可以適用優(yōu)惠力度更大的15%加計抵減政策,但不能疊加適用兩項政策。

2、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此前已經(jīng)提交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的,是否需要再次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由于10%加計抵減政策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主體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如果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的,需要在首次適用政策時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不能沿用原《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3、經(jīng)營期不滿3個月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其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待經(jīng)營期滿3個月,以設立之日起三個月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4、暫無銷售收入的納稅人,如何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nèi)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明確了暫無收入納稅人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問題。15%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口徑與其保持一致。即納稅人在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且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以首次產(chǎn)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以首次產(chǎn)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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