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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案例一
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到出租包裝物押金23.4萬元,存入銀行,應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3.4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 23.4萬元
目前逾期一年以上了,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參考】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guī)定: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案例二
企業(yè)向自然人股東借款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王總 1000萬元
無息,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yè)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qū))的企業(yè),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guī)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三
企業(yè)向別的企業(yè)無償借款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別的企業(yè) 1000萬元
無息,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參考】
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案例四
企業(yè)計提的費用: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 100萬元
一直未取得發(fā)票,是否存在稅務風險?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六、關于企業(yè)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yè)當年度實際發(fā)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yè)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fā)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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