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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公司聘用一個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未上社保,給這位返聘人員發(fā)放的工資按照什么項目申報個稅?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guī)定,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guī)定,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也就是說,離退休人員再任職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判斷是否按“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公司跟這位員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我們可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稅;如果跟這位人員簽訂的是勞務協(xié)議,可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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