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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代發(fā)工資的情況下誰來代扣代繳農(nóng)民工的個人所得稅?
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修正)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就是誰發(fā)工資,誰來扣繳。
國稅函發(fā)[1996]6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第三條、關于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法規(guī),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xiàn)象,有時難以確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zhí)行的統(tǒng)一,現(xiàn)將認定標準規(guī)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對象和支付數(shù)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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