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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納稅人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填寫好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繳單位辦理專項附加扣除后,扣繳單位卻沒有獲取到納稅人填報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該怎么處理?
答:扣繳義務人需要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塊點擊“下載更新”按鈕下載納稅人填報并指定給該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時扣除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未下載到,可確認以下信息:納稅人指定扣繳義務人是否有指定錯誤;人員信息是否一致(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國籍地區(qū)必須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證件采集)。如仍下載不到,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排查具體原因。
02對選擇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fā)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答: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納稅人自行在遠程端采集的,納稅人可先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行更新,再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若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采集的,可采用以下兩種方法修改。方法一:納稅人可填寫《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給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修改】按鈕更新信息;方法二:由納稅人通過“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自行新增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繳義務人在扣繳客戶端中點擊【下載更新】,下載最新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03如果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的任職受雇信息中發(fā)現自己當前任職的單位并不在列表中,該如何處理?
答:當前任職受雇單位未顯示在“個人所得稅”APP或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的任職受雇信息中,有可能是您的任職受雇單位沒有將您的任職受雇信息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或所報送的信息有誤,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職受雇單位在稅務機關的登記狀態(tài)為注銷或非正常,或者沒有將您的個人信息選擇為雇員,或者填寫的離職日期小于當前日期。請聯系您當前的任職受雇單位通過扣繳客戶端處理。
04如果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是否必須按照該規(guī)定計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第一條和第二條均非強制性規(guī)定,納稅人仍可選擇原有方法計稅。
05扣繳義務人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客戶端中申報成功后,發(fā)現填報數據有誤,該如何處理?
答:1.預扣預繳、代扣代繳類報表申報,申報成功未繳款前可在該類報表的“申報表報送”模塊點擊【作廢申報】按鈕作廢申報后重新填寫報送,或點擊【更正申報】按鈕修改申報表后重新報送;申報成功且繳款后只能在“申報表報送”模塊點擊【更正申報】按鈕進行更正申報操作。
2.代理經營所得申報,申報成功未繳款前可點擊【啟動更正】或【作廢】按鈕重新填寫報送;若申報成功且繳款后只能點擊【啟動更正】按鈕修改申報表后重新報送。
06個人出租房屋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稅?
答:根據《關于營改增后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個人出租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計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出租繳納的增值稅。個人轉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稅額,在計算轉租所得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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