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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累信用資產守護好“第二張身份證”

來源: 遼寧稅務 編輯:fengjunyan 2020/11/17 16:03:45  字體:

納稅信用,被形象地稱為納稅人的“第二張身份證”。為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體系,優(yōu)化服務舉措,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9月發(fā)布了《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 (以 下簡稱"15號公告”) , 對納稅信用管理過程中的特殊事項進行了延伸規(guī)定。結合相關政策,對納稅人在日常信用管理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進行提示,幫助納稅人守護好“第二張身份證”

一、最新的納稅信用管理規(guī)定

15號公告旨在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更正不規(guī)范稅務管理,促進稅法遵從,推出了“兩增加,兩調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增加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復核機制,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稅信用起始評分 的適用規(guī)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 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

1.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法人主體下設的非法人機構,之前未作為獨立的評定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但部分企業(yè)的分支機構因為資金賬戶管理、對外資質及招投標等方面的要求,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愿望較強。故15號公告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 局公告2015年第46號)所附] ,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2.15號公告對自身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有異議的納稅人,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15號公告明確,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fā)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 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 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 (核)申請表》,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整,并按時發(fā)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3.進一步優(yōu)化納稅信用起評規(guī)則。隨著社會對納稅信用管理結果認可度的不斷提升,納稅信用評級在越來越多的場合得以應用。特別是在融資、招投標等領域,較高的納稅信用級別常常被視為剛性要求或加分項。但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公告2014年第40號) (以下簡稱"40號公 告”)規(guī)定: "納稅人評價年度內經常性指標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

這就使企業(yè)在一 個年度內未發(fā)生非經常性指標事項時,較難取得高等級納稅信用,特別是A級納稅信用。15號公告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納稅人比例,提高納稅人獲評A級、B級的概率。

4.進一 步區(qū)分“失信納稅人”產生的原因,并提供實操引導。15號公告對納稅信用 等級為D級納稅人評價級 別保留兩年的政策進行了調整,即對于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也更有助于激勵納稅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同時,對于發(fā)生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40 號公告發(fā)布)第二十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而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將繼續(xù)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的管理措施。對于存在明顯主觀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guī)行為的納稅人,繼續(xù)實施嚴格的信用管理手段。

二、加強納稅信用管理的內控措施

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yōu)惠、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非營利組織享受非營利收入企業(yè)所得稅免稅優(yōu)惠政策等,均對納稅信用等級提出了明確要求。因此,納稅人做好納稅信用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納稅信用合規(guī)管控

在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內部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fā)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的經常性指標信息,以及非經常性指標信息和外部信息,對納稅人采取信用評價。結合這些指標信息,企業(yè)在日常信用管理方面應注意以下幾點:

1.準確、及時完成納稅申報、繳納,準備好相關備案資料;

2.關注財務報表與納稅申報表間合法合理的邏輯關系;

3.提供合規(guī)、完整的各類涉稅事項的報送資料;

4.避免經營管理中出現(xiàn)"硬傷”, 如無故欠繳稅款等。

(二)及時修復納稅信用

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yè)納稅人,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 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 號) (以下簡稱"37號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可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企業(yè)如果出現(xiàn)可彌補事項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

1.及時彌補。從37號公告附件《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看,企業(yè)在發(fā)生失信行 為30日內、 本年內、次年內糾正的,分別能 挽回80%、40%、 20%的扣分損失。若涉及稅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且納稅人能在失信行 為被記錄的30日內及時補辦的 ,則可補回 100%的扣分分值。 故建議納稅人及時修正失信行為。

2.對于集團企業(yè)、關聯(lián)企業(yè),應關注集團 內所有企業(yè)的稅務合規(guī)問題, 避免因單體企業(yè)的失信行為對集團企業(yè)整體的稅務信用等級帶來嚴重影響。根據40號公告第二十條第九款“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之規(guī)定,如果某企業(yè)當年被認定為D級納稅信用登記,且其企業(yè)法人代表A同時在另一個納稅主體企業(yè)B擔任企業(yè)法人代表的 職務,則無論企業(yè)B當年是否出現(xiàn) 了應扣減納稅信用分數或是否發(fā)生應判定為信用等級 為D級的事項,企業(yè)B同年也一并 被認定為D級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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