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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購進設備未享受一次性扣除,2021年還能補充享受嗎?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liuyi 2021/05/27 17:25:53  字體:

【問題】

2019年購進500萬元以下設備未享受一次性扣除,在2021年還能補充享受嗎?

【答案】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以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執(zhí)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第二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第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變更。

根據上述規(guī)定,2019年購進500萬元以下設備未享受一次性扣除,在2021年度不能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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