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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是否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計征依據(jù)?

來源: 海南稅務 編輯:liuyi 2021/10/15 16:41:00  字體:

【問題】

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是否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計征依據(jù)?

【答案】

當期免抵的增值稅額應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計征依據(jù),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政策內(nèi)容: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nèi)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二、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文件依據(jù):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jù)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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