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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們公司需要通過融資性售后回租方式以一個廠房進行融資,請問稅務上該如何處理呢?對于融資性售后回租,在稅收政策上,國家出臺一系列相關文件進行支持,快來一起學習下吧!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融資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13號)規(guī)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yè)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p>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yè)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征稅。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征契稅。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第二條規(guī)定:“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規(guī)定,202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實施后,上文第二條仍繼續(xù)執(zhí)行。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規(guī)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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