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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如何計繳契稅?
【回答】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guī)定: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jù):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核定。
二、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價格相等的,互換雙方計稅依據(jù)為零;互換價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額為計稅依據(jù),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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