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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如何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回答】
根據《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有關征收事項的公告》(滬財發(fā)〔2021〕5號)規(guī)定,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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