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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不得短于一年
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承租方只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期限內擁有對該資產的使用權,因而對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fā)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只能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協(xié)議約定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 對于“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小企業(yè)會計準則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3.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① 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② 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符合以上兩項條件的大修理支出,在發(fā)生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貸記“原材料”、“銀行存款”等科目1473該支出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進行攤銷,借記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
4.其他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fā)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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