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2019年4月1日之前貨物已按16%銷售并開具發(fā)票,但是由于某種原因2019年8月退貨并按原稅率16%開具了的紅字發(fā)票;2019年9月我們將此貨物再次重新銷售,不管銷售給原客戶還是新客戶,能否都按照新稅率13%繳納增值稅?
納稅義務發(fā)生于2019年4月1日后,不論新老客戶,按照現(xiàn)行稅率13%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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