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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資產(chǎn)劃轉的增值稅如何處理?
答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七)(八)項的規(guī)定,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均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規(guī)定,在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chǎn)以及與其相關聯(lián)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chǎn)、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通常情況下,居民企業(yè)間資產(chǎn)劃轉涉及不動產(chǎn)、土地使用權、存貨、設備的,原則上征收增值稅。因此,無論是母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chǎn),還是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chǎn),劃出方需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貨物、不動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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