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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稅款所屬期,納稅人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其已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處理?
【答案】
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的填寫說明,《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異常憑證轉出進項稅額”欄次,填寫本期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轉出的進項稅額。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不為A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應當在納稅人辦理收到相關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應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時,按照《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填寫說明的要求,將對應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如果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則可以按照38號公告第三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自接到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在稅務機關出具核實結果之前暫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也不需要將對應專用發(fā)票已抵扣稅額計入《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23a欄。
若納稅人逾期未提出核實申請,或者提出核實申請但經核實確認相關發(fā)票不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guī)定的,應當繼續(xù)作進項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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