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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疫情期間,企業(yè)購進口罩、消毒水等防護用品發(fā)放給員工,對應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因此,口罩、消毒水等防護用品屬于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不在上述文件規(guī)定范圍。只要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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