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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發(fā)票丟失后是否需要登報作廢聲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版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號)規(guī)定,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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