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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人的書畫作品、攝影作品在雜志上發(fā)表取得的所得,應如何計稅?需要并入綜合所得進行年度匯算嗎?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
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綜合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nèi)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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