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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jù)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fā)〔1985〕19號)第三條規(guī)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yè)稅同時繳納?!?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8號)規(guī)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51號)規(guī)定:“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鑒于新條例一時尚不能出臺,從1994年1月1日起,可暫按原稅率和新頒布實施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三稅為依據(jù),計算征收,待新條例頒布實施后,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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