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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申請先進制造業(yè)留抵退稅,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已按規(guī)定轉出的進項稅額是否需要進行調整?
【答案】
按照15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三條的規(guī)定,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同時,在上述期間存在進項稅額轉出情形的,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無需就納稅人在該期間內按規(guī)定轉出的進項稅額部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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