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不變公司改名 應收賬款的沖銷問題
現在我公司有這樣一筆業(yè)務,我公司原先在江西,2014年與一家公司訂立了一份技術轉讓協(xié)議,對方公司依約付了部分款項,當時沒有開票。后來公司遷到了山東省,公司原有法人不變,對于這筆業(yè)務三方約定,由現在山東的公司承擔原有公司的全部權利與義務,即由現在的公司開具發(fā)票?,F在的問題是,對方的已經付給了江西的公司,發(fā)票是由現在山東的公司開具的。雙方對賬的時候出現了差異,請問該怎么做分錄呢?
正常處理應該是,江西公司應把款項付給山東公司,
山東公司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山東公司開具給客戶發(fā)票時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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