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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這個政策對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個大利好。
但是,財政部會計司4月19日明確:“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取得資產(chǎn)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這時,很多財務人員反應過來,加計抵減的進項稅計入“其他收益”,雖然增值稅少交了,但是企業(yè)所得稅卻多交了。
這說明,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政策并不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這個“餡餅”有可能變?yōu)椤跋葳濉薄?
【例】甲公司是A市一家從事信息技術服務公司,職工人數(shù)90人,資產(chǎn)總額4000萬元。2019年全年銷項稅額為650萬元,進項稅500萬元(其中4-12月進項稅額為400萬元),2019年利潤總額320萬元(其中,計入“其他收益”的加計抵減額為40萬元,假設無納稅調(diào)整事項),試計算甲公司2019年應交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企業(yè)所得稅。
應交增值稅=650-500-400×10%=110萬元
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10×(7%+3%+2%)=13.2萬元
應交企業(yè)所得稅=320×25%=80萬元
合計=110+13.2+80=203.2萬元
如果我們換一個思路,假設沒有使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甲公司的應納稅額又是一種什么情況呢?
應交增值稅=650-500=150萬元
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50×(7%+3%+2%)=18萬元
應交企業(yè)所得稅=100×20%×25%+[(320-40)-100]×20%×50%=23萬元
合計=150+18+23=191萬元
少繳稅=203.2-191=12.2萬元
也就是說,加計抵減政策不但沒有讓甲公司達到減稅的目的,反而多交了12.2萬元的稅款。
因此,不是所有的企業(yè)都適合這一政策,如果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剛好處于接近300萬元的區(qū)間,使用這一政策時就要格外謹慎,最好進行詳細的測算。否則,很可能讓“餡餅”變成“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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