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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再銷售按新稅率繳納增值稅嗎?

來源: xiaochenshuiwu 編輯:張美好 2019/08/06 09:08:05  字體:

假如2019年4月1日之前貨物已按16%銷售并開具發(fā)票,但是由于某種原因2019年8月退貨并按原稅率16%開具了的紅字發(fā)票;2019年9月我們將此貨物再次重新銷售,不管銷售給原客戶還是新客戶,能否都按照新稅率13%繳納增值稅?下面為您解答。

會計實務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結論:納稅義務發(fā)生于2019年4月1日后,不論新老客戶,按照現行稅率13%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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