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假如2019年4月1日之前貨物已按16%銷售并開具發(fā)票,但是由于某種原因2019年8月退貨并按原稅率16%開具了的紅字發(fā)票;2019年9月我們將此貨物再次重新銷售,不管銷售給原客戶還是新客戶,能否都按照新稅率13%繳納增值稅?下面為您解答。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九條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結論:納稅義務發(fā)生于2019年4月1日后,不論新老客戶,按照現行稅率13%開具。
增值稅改革實施,如果你對新政策還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快跟著正保會計網校一次搞定2019增值稅申報/開票/抵扣/留抵退/賬務的各類操作細節(jié)把!點擊進入>>
學習更多財稅資訊、財經法規(guī)、專家問答、能力測評、免費直播,可以查看正保會計網校會計實務頻道,點擊進入>>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