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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征稅是原來營業(yè)稅的政策規(guī)定,即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規(guī)定項目價款后的銷售額來計算稅款的計稅方法。根據(jù)增值稅的計稅原理,營改增后,支付給其他納稅人的支出應按照規(guī)定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由于原營業(yè)稅差額征稅扣除項目范圍較廣,且部分行業(yè)的部分支出無法取得符合增值稅規(guī)定的進項憑證等原因,差額征稅在營改增后在多個行業(yè)中有所保留。下面小編給大家總結一下我國目前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主要有哪些行業(yè)。
目前適用差額征稅的行業(yè)主要有以下這些方面:
1.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3.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yè)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fā)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4. 航空運輸企業(yè);銷售額不包括代收的機場建設費和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yè)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5. 一般納稅人提供客運場站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承運方運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6. 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7. 建筑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8.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其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9. 銷售不動產;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以上1-9項政策依據(jù)為《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印發(fā))第一條第三項相關規(guī)定。
10. 勞務派遣服務;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1. 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2.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以上10-12項政策依據(jù)為:《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
13. 物業(yè)管理服務中收取自來水水費;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yè)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14. 安全保護服務;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財稅〔2016〕47號)執(zhí)行。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68號)
15.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tǒng)一扣繳增值稅。
16. 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17. 代理進口免征進口增值稅貨物;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guī)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
以上第15-17項政策依據(jù)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18.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提供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2017〕90號)
19. 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提供境內機票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客戶收取并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yè)或其他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yè)的境內機票凈結算款和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20. 電信企業(yè)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電信企業(yè)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機構接受捐款提供服務,如果捐款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應按照捐款人支付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公益性機構捐款后的余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電信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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