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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物業(yè)公司與甲方簽訂安保服務合同,合同沒有寫明勞務派遣,發(fā)票能否按勞務派遣開具,并按簡易差額納稅?
答案: 參考財稅〔2016〕68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zhí)行。同時參考財稅〔2016〕47號營改增試點期間勞務派遣服務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普通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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