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暫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問題: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是否可以暫緩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規(guī)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guī)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fā)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guī)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并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