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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企業(yè)計算進項稅額留抵退稅的進項構成比例時,進項構成比例是否包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答案:《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nèi)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上述規(guī)定的進項構成比例不包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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