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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來源: 12366納稅服務平臺 編輯:張美好 2020/10/12 10:57:04  字體:

問題: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是否繳納增值稅?如果繳納增值稅如何計算?

實務

答案: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span>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55號)規(guī)定:“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p>

因此,銷貨方在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需要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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