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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資源稅銷售額如何確定?
答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6號)規(guī)定:“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chǎn)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zhì)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zhì)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nèi):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zhuǎn)交給購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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