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問題】
M公司2020年1月1日從A公司租入不動產(chǎn),該不動產(chǎn)建于2016年5月1日前,同月M公司與B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將該不動產(chǎn)轉租給B公司,合同期限3年。請問M公司可以簡易征收增值稅嗎?
【答案】
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前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不動產(chǎn),在5月1日后再轉租他人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M公司2020年1月1日從A公司租入不動產(chǎn),不屬于上述在2016年4月30日前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不動產(chǎn),故不能簡易征收。
學習更多財稅資訊、財經(jīng)法規(guī)、專家問答、能力測評、免費直播,可以查看正保會計網(wǎng)校會計實務頻道,點擊進入>>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