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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根據(jù)《物權法》與《擔保法解釋》相關條文,我們建議您在相關擔保物權同時存在時,按下列公式判斷清償順序。
質押先于抵押設立的:留置權>質押權>抵押權;
抵押先于質押設立的:留置權>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但是,在質押先于抵押設立的情況,法律上是有爭議的,爭議的焦點是先質押是否優(yōu)先于后登記抵押?我們認為,應分情況考慮:
第一、一般來說,先質后押,質押是轉移占有的,此時一般不會出現(xiàn)出質人再將質物進行抵押的情況的。但是如果質權人以其占有的質物為不知情的他人設定抵押權并登記,則發(fā)生抵押權的善意取得,后設立的抵押權優(yōu)先于質權。
第二、如果債務人先質押動產(chǎn),再對該動產(chǎn)設立抵押的,無論后發(fā)生的抵押是否進行了登記,只要先前的質權人是善意的、不知情的,那么先發(fā)生的質押權的應優(yōu)先于后位的抵押權。
作者: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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