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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備考指導:納稅地點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3/14 09:31:16 字體:

  根據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規(guī)定,考生必須了解納稅地點等主要內容。正保會計網校整理了相關知識點及練習測試供廣大初級會計職稱考生復習。

2012年《經濟法基礎》——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七、納稅地點

  1.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其申報地點一般應為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稅務機關。

  2.納稅人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的,可選擇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納稅地點

  投資者應向企業(yè)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判斷題

  ◎個人從境外取得所得的,應該向其境內戶籍所在地或經營居住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正確答案:對

  正保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個人所得稅納稅地點。題目的表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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