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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總結:提示承兌期限與提示付款期限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6/07 15:18:13 字體:

  承兌實際上是承諾付款,只有承兌人承諾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問題,所以,提示承兌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拿著票去找付款人,問他票據到期后會不會給自己付款;如果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就是接受了承兌,那么持票人就等著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就可以了;如果付款人拒絕承諾到期付款,就是拒絕承兌,那么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人開具拒絕證明,然后拿著拒絕證明去找自己的前手或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提示付款,就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拿著票據去找付款人,要求他付款。

  提示承兌期限:

  1、見票即付的票據(銀行匯票、本票、支票)無需承兌;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本票自出票日起2個月內提示付款;

  4、支票的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這里老師有一個表格您可以參見表格來理解一下:

票據種類
提示承兌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匯票
銀行匯票
無需承兌
出票日起1個月
商業(yè)匯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
到期日起10日
出票后定期付款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
本票
無需承兌
出票日起2個月
支票
無需承兌
出票日起10日

作者:正保會計網校學員 縱情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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