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八章 相關法律制度
知識點、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律制度
(一)反壟斷法律制度概述
1.壟斷的概念
壟斷,是指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濫用已經具備的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通過協議、合并或其他方式謀求或謀求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牟取超額利益,依法應予規(guī)制的行為。簡言之,壟斷是指經營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競爭的違法行為。
2.反壟斷法的概念
反壟斷法,由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反壟斷法,是調整在國家規(guī)制壟斷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是由反壟斷法律規(guī)范構成的系統。狹義上的反壟斷法,是作為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壟斷基本法律,在我國,就是指200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不同的國家,反壟斷基本法律的形式和名稱不同。
3.反壟斷法的地位
從法的體系來看,反壟斷法是經濟體系中市場規(guī)制法的重要部門法之一。從法域歸屬看,反壟斷法屬于公法。從法的作用看,反壟斷法是保障市場競爭公平、自由和秩序的重要部門法,被稱為"經濟憲法"。反壟斷實務的經濟色彩很濃,大量法律問題的界定需要運用包括會計、審計的知識、規(guī)則和方法。隨著我國《反壟斷法》諸多配套法規(guī)、規(guī)章的制定和實施,會計、審計人員參與反壟斷執(zhí)法、訴訟案件的會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相關市場
相關市場,是指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市場。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關市場。相關市場的相關性,是指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存在相互競爭關系的特性,具體表現為在產品和服務種類上的相關性、空間上的相關性和時間上的相關性。要界定相關市場,需要運用經濟學的方法,需要有會計、審計人員協助進行市場調查。
2.市場支配地位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依據,一般以市場份額為主,兼顧市場行為及其他相關因素。在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實踐中,需要大量會計、審計專業(yè)人員與法律人員參與。依據主要有:(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2)該經營者控制產品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依據市場份額標準時,可以根據被告的市場份額,依法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表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實施的妨礙競爭的行為。這是一種重要、常見的壟斷行為之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主要有:
(1)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電信、郵政、電力、交通、城市自來水、管道燃氣等自然壟斷行業(yè)的經營者易于實施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行為。
(2)掠奪性定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這里所稱的正當理由,包括銷售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降價、處理積壓商品、轉產或歇業(yè)及其他有正當理由的情形。成本的標準,要有具體標準和會計人員的核定。
(3)拒絕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方進行交易的行為。拒絕交易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排除競爭對手,或者推高價格、牟取暴利。
(4)獨家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獨家交易,會損害交易相對方、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
(5)搭售。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在銷售其市場份額高的商品和服務時,搭配銷售其市場份額低的商品和服務的行為。著名的搭售案如微軟在20世紀90年代搭售IE的案件。
(6)差別待遇。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設定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的行為。差別待遇,會導致排除競爭對手、牟取壟斷暴利。
(三)聯合限制競爭
1.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概念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為限制競爭而達成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我國《反壟斷法》稱為"壟斷協議"。
根據參與聯合的經營者所處的產業(yè)鏈環(huán)節(jié)是相同還是相續(xù),可分為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和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主體為經營者、行業(yè)協會。
2.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比如彩電銷售商之間的固定價格、劃分市場的行為。主要包括:
(1)固定價格。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確定、維持或者改變價格的行為。比如,2008年,一些方便面廠家通過協議統一上調出廠價的行為。固定價格對競爭的損害至為嚴重,各國對其處罰也至為嚴厲。
(2)劃分市場。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行為。
(3)聯合抵制。即處于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通過協議、決議或其他協同一致的方式拒絕與特定交易相對人交易的行為。
(4)不當技術聯合。即經營者以排除或限制競爭為目的,制定技術標準,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fā)新技術、新產品的行為。
3.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處于同一產業(yè)鏈上下環(huán)節(jié)(即有交易關系或供求關系)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經營者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比如,電腦整機生產商和電腦整機銷售商之間所為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我國《反壟斷法》所規(guī)定的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
(1)固定轉售價格。即同一產業(yè)鏈上一環(huán)節(jié)經營者,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huán)節(jié)經營者銷售價格的行為。
(2)限定轉售最低價格。即在同一產業(yè)鏈中上一環(huán)節(jié)經營者,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通過協議確定下一環(huán)節(jié)經營者銷售價格的行為??倢弻ψ畹蛢r格不理解。
這兩種行為也可以統稱為限制轉售行為。此外,一些國家還將某些不符合豁免條件的獨家交易、特許協議列為禁止的行為。
4.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豁免
在實際生活中,部分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有利有弊,并且可能利大于弊,因此,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處罰:(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fā)新產品的;(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統一產品規(guī)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yè)化分工的;(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4)為實現節(jié)約能源、保護環(huán)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7)法律和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四)經營者集中行為
1.經營者集中的概念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收購、委托經營、聯營或其他方式,集合經營者經濟力,提高市場地位的行為,包括經營者合并和經營者控制。經營者集中是獲得市場支配地位最常見的途徑之一。因此,經營者集中行為的規(guī)制制度,也就成為反壟斷規(guī)制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2.經營者合并
經營者合并,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合并后原經營者主體資格存續(xù)與否,經營者合并可分為新設合并和吸收合并。新設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為一個新的經營者,原來幾個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均消失的合并行為;吸收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合為一個經營者,其中一個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存續(xù)下來,其他經營者的主體資格消失的合并行為,也稱兼并。如波音公司和麥道公司合并后,波音公司存續(xù)下來。
根據參與合并的經營者在產業(yè)鏈上的關系,經營者合并可分為橫向合并和縱向合并。橫向合并,是指處于同一產業(yè)鏈同一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之間的合并;縱向合并,是指處于同一產業(yè)鏈上下環(huán)節(jié)的經營者之間的合并。
經營者合并規(guī)制,涉及反壟斷法、公司法、證券法,實務中涉及大量的會計、審計業(yè)務。
3.經營者控制
經營者控制,是指經營者通過收購、委托經營、聯營和其他方式控制其他經營者,從而導致經營者集中的行為。
根據獲得控制權的途徑,可分為股權式控制、聯營式控制和債權式控制;根據控制的內容,還可分為財產型控制、業(yè)務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根據控制與被控制的經營者所處的產業(yè)鏈關系,又可分為橫向控制和縱向控制。由于基于上述控制關系,形成緊密的經濟關系,使參與者迅速提高市場支配地位,為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提供了前提。因此,經營者合并和經營者控制都需要進行規(guī)制。
4.經營者集中行為的申報許可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許可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實體條件。①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②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yè)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營業(yè)額的計算,應當考慮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特殊行業(yè)、領域的實際情況。
(2)申報程序。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申報書應當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3)審查的程序。①初審。主管機關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否則進行進一步審查。②進一步審查。進一步審查自決定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如有法定特殊情形,可以延長審查期限。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4)審查的內容和結果。①審查的內容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主管機關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yè)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②禁止的決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主管機關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③許可的決定。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主管機關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主管機關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5)公布審查結果。
(五)行政性壟斷
1.行政性壟斷的概念
行政性壟斷,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guī)定實施的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2.行政性壟斷的表現
(1)行政性強制交易。所謂行政性強制交易,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guī)定,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者、消費者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比如,某縣政府要求縣屬所有機關、事業(yè)單位購買某啤酒廠質次價高、沒有競爭力的啤酒,并且下達具體購買任務。
(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所謂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guī)定,妨礙商品和服務在地區(qū)之間的自由流通,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包括:①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guī)定歧視性價格;②對外地商品規(guī)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③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④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⑤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fā)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⑥妨礙商品和服務在地區(qū)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所謂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是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guī)定,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比如,強制本地區(qū)、本部門的企業(yè)合并,或者通過經營者控制組建企業(yè)集團;強制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
以上三種行為,可能僅是具體行政行為,有時可能是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合一。上述行政性壟斷行為,都是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六)反壟斷法的執(zhí)行和適用
1.反壟斷法的執(zhí)行主體制度
反壟斷法的執(zhí)行,是指反壟斷主管機構實施反壟斷法的行為,也稱反壟斷執(zhí)法。
(1)反壟斷法執(zhí)行主體。即反壟斷法執(zhí)行職責的承擔者和相應權力的享有者。在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共同承擔反壟斷職責。
(2)反壟斷法執(zhí)行主體的職責。包括:①特定行為許可。依法受理、審查和核準依法需要審查、核準的經營者市場競爭行為,如經營者集中行為、市場聯合行為等。②違法行為查處。依法受理或自行啟動對違法壟斷行為的調查、審議和制裁。審議,或由主管機構徑行作出決定,或組織聽證,或運用類似訴訟程序作出裁決,然后由本機構或其他機構執(zhí)行。對反壟斷案件進行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訴到法院。③競爭狀況監(jiān)控。④制定行為規(guī)則。
(3)反壟斷法執(zhí)行主體的權力。包括:①調查權。包括檢查權、詢問權、資料調閱復制權、查封和扣押證據權、賬戶查詢權。②許可權。比如對經營者集中行為、聯合行為等的申報行使許可權和許可廢止權。③制裁權。反壟斷執(zhí)行主管機構有權對違反反壟斷法強行規(guī)范的經營者進行制裁,包括勸告權、告誡權、禁止權、經營者集中行為解散權、宣布聯合行為無效權、拆分權、命令經濟同業(yè)團體接納特定企業(yè)的權力、罰款權、強制賠償權、不當利益沒收權等。④調研權。⑤規(guī)則制定權。⑥起訴權。有的國家規(guī)定,反壟斷主管機關有就特定經營者壟斷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力。
2.反壟斷法執(zhí)行的一般程序
反壟斷法執(zhí)行的一般程序包括:(1)啟動。反壟斷案件分因壟斷行為受害人的申請或控告、其他組織或個人報告(舉報)和主管機關自行啟動三種。(2)調查。調查的啟動,調查的方式,調查的程序,調查的中止、終止和恢復都應當遵循《反壟斷法》的規(guī)定。(3)審議。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主管機構組織審議。(4)決定。主管機構應當作出違法與否的認定、違法處罰和合法許可的決定。(5)執(zhí)行。經公布后,即進入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可以是自動執(zhí)行。如果被制裁人不服該決定的,可以向上級機關提起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制裁人不服該決定,又不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強制執(zhí)行。
3.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反壟斷法不僅對在國外違反內國反壟斷法的國內企業(yè)和在國內違反內國反壟斷法的外國企業(yè)發(fā)生效力,而且可能對在國務違反內國反壟斷法并影響市場競爭的外國企業(yè)發(fā)生效力。這種內國反壟斷法效力范圍超越國家領土,適用于對內國市場競爭產生影響的壟斷行為的現象,稱為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我國的《反壟斷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4.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
由于壟斷行為有弊有利,反壟斷法往往會規(guī)定豁免和適用除外。反壟斷法適用出刷了,是指在規(guī)定反壟斷法適用范圍和適用反壟斷法時,將符合特定條件的領域、事項或行為作為例外而不適用反壟斷法基本規(guī)定的一項制度。
我國《反壟斷法》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聯合限制競爭和經營者集中,均有不同的豁免和適用除外規(guī)定。其基本條件是應當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從正面看,應當是有利于改進技術、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增強中小企業(yè)的競爭能力,或者有利于渡過經濟低谷期,保障我國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從反面看,應當是不嚴重增加對地區(qū)競爭的限制,不阻礙某一行業(yè)、產業(yè)或區(qū)域經濟發(fā)展,不強化市場支配地位,不嚴重妨礙市場競爭,不損害消費者權益且消費者能夠分享由此帶來的利益。
反壟斷法豁免和適用除外還應當履行程序性要件。
(七)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1.違法實施聯合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guī)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是,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yè)協會違反《反壟斷法》規(guī)定,組織本行業(yè)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2.違法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guī)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guī)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y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tài),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反壟斷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6.經營者抗拒反壟斷審查和調查的法律責任
對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zhí)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概述
1.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概念和類型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有悖于商業(yè)道德且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市場競爭行為。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從競爭性、反道德性和違法性上分析。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多樣。包括:①欺騙性標示行為;②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③詆毀商譽行為;④商業(yè)賄賂行為;⑤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2.不正當競爭的危害
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競爭者和消費者的權利,損害市場機制,破壞市場秩序,危害信用和社會公德,因此應當立法予以禁止。
3.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
狹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國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廣義上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國家規(guī)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過程中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經濟法的部門法,與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合同法、侵權行為法有密切的關系。
(二)欺騙性標示行為
1.欺騙性標示的含義
欺騙性標示,是指經營者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作出不實標記或陳述的行為。比如,將一般白酒裝瓶后貼上"茅臺"商標的行為,或者在不含有人參成分的保健品外包裝上成分一欄寫上"含有人參10%"等。欺騙性標示分為仿冒和虛假陳述兩類。
2.仿冒
(1)仿冒的概念。仿冒,是指經營者使用與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業(yè)標識和外觀的行為。
(2)仿冒行為的表現。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以下四種仿冒行為:①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中黃,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仿冒行為的特征。仿冒的對象是市場價值更高的商業(yè)性標志;仿冒的方式是使用與其他經營者相同或相近的商業(yè)性標志;仿冒的目的是分享市場價值更高的商業(yè)性標志的商業(yè)利益。
3.虛假陳述
(1)虛假陳述的概念。虛假陳述,是指經營者對其產品或服務信息所作的不實介紹。
(2)虛假陳述的方式。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虛假陳述的方式包括在包裝、裝潢或廣告中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3)虛假陳述的特征。虛假陳述的主體是經營者,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廣告經營者;虛假陳述的內容是與商品和服務有關的,除商業(yè)性標志以外的其他信息;虛假陳述的方式是對商品、服務或經營者自身所作的任何介紹;虛假陳述的目的是提高市場認知度,增加交易機會。
(4)虛假陳述的認定。一般的虛假陳述可以根據陳述內容與對象的一致性進行判斷,相對比較容易。而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判斷則相對困難。概括立法和實施的經驗,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可以從認知的致誤性、受眾的一般性、認知的常態(tài)性、廣告的整體性和致誤的可能性進行判斷。
(三)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
1.商業(yè)秘密的概念
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經營者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yè)秘密可分為技術型商業(yè)秘密和經營型商業(yè)秘密兩類。
2.商業(yè)秘密的屬性與特征
從其本身的屬性來看,商業(yè)秘密實質上是一種信息。商業(yè)秘密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商業(yè)秘密的特征有:秘密性、實用性和保密性。這是理解商業(yè)秘密的要點。(1)秘密性。商業(yè)秘密的特點是"不為公眾所知悉"。(2)實用性。商業(yè)秘密能夠為擁有者帶來經濟利益,這是和其他秘密的區(qū)別所在。(3)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業(yè)秘密不同于專利的重要特點。
3.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表現在:(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yè)秘密,視為侵犯商業(yè)秘密。
(四)詆毀商譽行為
1.商譽和詆毀商譽的概念
商譽是商業(yè)聲譽的簡稱,是對經營者綜合性的市場評價。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詆毀聲譽,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權,給競爭者帶來精神和物質利益的損失,應予禁止。
2.詆毀商譽的構成
(1)詆毀商譽行為的主體。作為競爭行為的詆毀商譽,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
(2)詆毀商譽行為的主觀方面。詆毀商譽行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總之存在主觀過錯。
(3)詆毀商譽行為的客觀方面。包括:①詆毀商譽行為是傳播信息的行為。②傳播的是虛假信息。③該虛假信息與競爭對手有關。
(五)商業(yè)賄賂行為
1.商業(yè)賄賂的概念
賄賂行為,包括行賄行為和受賄行為。所謂商業(yè)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向能夠影響交易的人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比如,投標人為了中標,向招標人中的決策人員行賄;某醫(yī)藥公司為了推銷其藥品,向醫(yī)院負責人或醫(yī)院藥房負責人行賄,等等,都是商業(yè)賄賂。
2.商業(yè)賄賂的危害
商業(yè)賄賂的危害是多方面的:(1)破壞市場機制,妨礙公平競爭,侵害了競爭者的利益。(2)侵犯交易相對人、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3)危害社會公德,腐蝕社會風氣。正是由于商業(yè)賄賂侵犯了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利和利益,危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裁,情形嚴重的還會受到刑事制裁。
3.商業(yè)賄賂行為的構成
(1)商業(yè)賄賂行為的主體,包括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商業(yè)賄賂的行賄主體是經營者。商業(yè)賄賂的受賄主體是行賄主體交易相對人中能夠影響交易決策的個人,如企業(yè)的經辦人員、業(yè)務員、業(yè)務主管、經理、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工作人員;子公司的母公司和控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分公司的總公司管理人員、其他組織的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宏觀調控權和市場規(guī)制權的國家主管機關公職人員以及其他能夠影響交易決策的人,等等。
是否存在"賬外暗中",是區(qū)分回扣、折扣和傭金是否屬于商業(yè)賄賂的標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該在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何為如實入賬,按《會計法》和相關的會計準則辦理。
(2)商業(yè)賄賂的主觀方面。以具有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相對于競爭對手的優(yōu)勢的目的和故意,是其主觀方面要件。
(3)商業(yè)賄賂的客觀方面。給付或收受金錢、實物和其他利益的行為,是行賄和受賄的客觀方面。當前,在給付金錢、實物和其他利益的方式上,花樣不斷翻新,不勝枚舉。
(六)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
1.不當附獎贈促銷的概念
不當附獎贈促銷,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違反法律規(guī)定,通過附帶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贈予或獎勵,以促進銷售的行為。不當附獎贈促銷分為不當附獎促銷和不當附贈促銷兩種方式。
2.不當附獎贈促銷的類型
根據附帶提供方式的不同,附獎贈促銷分為附獎促銷和附贈促銷。附獎促銷,即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向通過抽簽、搖號、對號碼等方式確定的部分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以促進銷售的行為。獲獎的或然性、結果的不均等性是其主要特征。附贈促銷,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對所有購買者或者所有符合其預先設定條件的購買者,附帶地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贈予,以促進銷售的行為。獲贈的機會和結果均等是其主要特征。
3.附獎贈促銷行為的特征
附獎贈促銷行為的特征有:(1)附獎贈促銷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2)其獎勵或贈予實質上是購買標的的一部分。"獎勵"或"贈予"不過是變相降價促銷。其變相之處在于:價格沒有變,但所購買的標的增加了,其增加額就是贈予物或者是獲獎機會。(3)附獎贈促銷行為利弊互現。它有利于擴大銷售、促進競爭,但如果獎贈額度或比例過度或者獎贈虛假,會導致價格虛高,價格信號失真,損害了大多數未獲獎的購買者、消費者利益。因此應當予以禁止。
4.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表現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的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有:
(1)附巨額獎贈促銷,經營者采用抽獎式的附獎銷售的,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
5000元。
(2)欺騙性附獎贈促銷。經營者不得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3)所附獎贈品偽劣。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七)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責任
1.假冒仿冒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的,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承擔責任。
經營者擅自使用只賣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銷售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fā)布虛假廣告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
2.侵犯商業(yè)秘密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商業(yè)賄賂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4.不當附獎贈促銷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監(jiān)管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監(jiān)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經營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