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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強化提高: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3/01/23 11:33:45 字體:

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和轉讓

  一、股份發(fā)行

  二、股份轉讓的限制規(guī)定

  1.發(fā)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規(guī)定

  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規(guī)定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shù)的25%;

  (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股票的回購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股東因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屬于第(1)項情形而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2)項、第(4)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3)項規(guī)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單項選擇題】2008年5月15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依股東大會決議收購了本公司部分股份用于獎勵公司職工。該公司現(xiàn)有已發(fā)行股份總額8000萬股。下列關于該公司收購本公司部分股份獎勵職工的表述中,符合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是()。

  A.公司可以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400萬股

  B.公司可以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800萬股

  C.公司用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資金可以從公司的稅前利潤中支出

  D.公司收購的本公司股份應在2010年5月15日之前轉讓給職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根據(jù)規(guī)定,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的5%。本題中,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總額為8000萬股,則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而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400(8000×5%=400)萬股。選項A正確、B錯誤。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因此選項CD錯誤。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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