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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微筆記:留置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3/03/27 17:22:15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3中級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精心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1.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

  2.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4.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間,但鮮活易腐爛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xié)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5.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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