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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業(yè)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五、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1.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頒布的實施專利的一種強制性許可方式。申請人獲得這種許可后,不必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就可以實施專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
3.程序:7小點
請求給予強制許可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說明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強制許可請求書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應當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不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決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作出駁回強制許可請求的決定或者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前,應當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擬作出的決定及其理由。
4.限制:4小點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5.爭議的解決方式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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