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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1.備案
專利權(quán)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yīng)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nèi)向國務(wù)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而非登記)。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1)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實施許可”。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認定該再許可屬于“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不具有獨立實施其專利的條件,以“一個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可以認定為讓與人自己實施專利,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不得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標的是已經(jīng)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quán)的技術(shù)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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