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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相關法律》學習之——保證的效力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9/22 14:39:14 字體:
保證擔保的范圍(領會)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證擔保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對全部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保證責任的期間(領會)
★★★
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
未約定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責任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此期間內若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期間也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此期間內若債權人只對債務人而未對保證人要求承擔責任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得以免除。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
1.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shù)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仍為原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不影響保證的效力,保證人仍應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
如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給第三人,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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