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60 蘋果版本:8.7.60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經驗分享]試運行收入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11/24 14:49:05 字體:

  《企業(yè)會計準則》規(guī)定,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fā)生的凈支出,計入工程成本。企業(yè)在建工程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fā)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沖減工程成本。而稅法規(guī)定,在建工程試運行過程中產生的銷售商品收入,應作為銷售商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計征企業(yè)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兩者存在差異,所以會計處理是按會計的規(guī)定沖減在建工程成本,但是在計算所得稅時按稅法的規(guī)定確認收入,這里屬于稅會差異,屬于調表不調賬的情形。

  在建工程試運行的收入可以作為廣告費、業(yè)務招待費的計提基數(shù)。

  這里存在稅會差異,允許稅前扣除的折舊按照稅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例如:企業(yè)在建工程成本100萬元,試運行取得收入10萬元,發(fā)生成本5萬元。

  會計處理是:

  借:在建工程 5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等 5

  借:銀行存款 11.7

    貸:在建工程 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調增收入10萬元,調增成本5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萬元。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