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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第三篇第二章 刑罰
這章的考核分值只有幾分,集中在主刑、附加刑、緩刑、假釋部分。考的不難,很容易拿分。
這部分內容在課程講義和應試指南上都有圖表總結,這里想說的是,學員自己也要動手總結。其實,就是默寫規(guī)定的過程嘛。
一、主刑與附加刑★
主刑有5種。附加刑有3種,另外還有驅逐出境。這幾種刑罰的適用條件、期限、執(zhí)行主體和執(zhí)行方式,是需要比較來學的。
二、量刑情節(jié)
教材主要是對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減輕、免除的含義做了介紹。我們考試不會考這個,考的是大家在具體的規(guī)定。
1、應當從重: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累犯
2、可以從輕減輕: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自首的(非犯罪較輕的);有立功表現的
3、應當從輕減輕: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
4、可以從輕減輕免除: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預備犯(比照既遂犯)
5、應當從輕減輕免除:從犯
6、可以減輕免除: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7、可以免除減輕: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
8、應當減輕: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9、應當減輕免除:脅從犯(應按其犯罪情節(jié)減輕、免除刑罰);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10、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判處刑罰的
11、可以免除:犯罪較輕且自首的
12、應當免除: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三、累犯、自首和立功
1、累犯(不得緩刑、假釋,不排斥減刑)
2、自首和立功要對比學
四、數罪并罰
1、原則(限制加重為主,并科、吸收為輔。合起來叫折中)
會有這樣的試題,給出案例,讓判斷適用何種原則?
2、新罪——先減后并;漏罪——先并后減
五、緩刑、減刑、假釋
1、對象條件★
2、考驗期限或實際執(zhí)行期限
3、考驗期內不同情況的結果
4、考驗期后發(fā)現新罪或漏罪的后果
【提示1】假釋后所經過的考驗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人并沒有被剝奪人身自由,不視為執(zhí)行刑罰。
【提示2】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發(fā)現漏罪的,這里并不存在先減后并或先并后減的問題,因為緩刑考驗期并不是刑罰執(zhí)行期,撤銷緩刑的,意味著要執(zhí)行原判刑罰,所以對于新罪或漏罪直接與原判刑罰進行數罪并罰即可。
緩刑考驗期滿發(fā)現漏罪的,不撤銷緩刑,只對漏罪作出判決;如果緩刑考驗期滿,發(fā)現在考驗期內犯新罪的,要撤銷緩刑,將兩罪直接并罰,不存在先減后并的問題,因為緩刑考驗期不是刑罰執(zhí)行期。
【提示3】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后并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fā)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先并后減的方法實行數罪并罰。
如果假釋考驗期結束后發(fā)現漏罪的,不撤銷假釋,只對漏罪作出判決;如果假釋考驗期滿,發(fā)現考驗期內犯新罪的,要撤銷假釋,按照先減后并的方法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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