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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一、征稅范圍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二)產權轉移書據(jù)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jù)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jù)。財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jù),包括股份制企業(yè)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jù)。
(三)營業(yè)賬簿
1.資金賬簿。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yè)賬簿。(包括日記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3.有關"營業(yè)賬簿"征免范圍應明確的若干個問題:
(四)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五)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按照征稅項目劃分的具體納稅人是:
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jù)人;4.領受人;5.使用人;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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