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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稅《稅法二》知識點:征稅范圍和納稅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4/20 09:55:57 字體:

  一、征稅范圍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xié)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還包括各出版單位與發(fā)行單位(不包括訂閱單位和個人)之間訂立的圖書、報刊、音像征訂憑證。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繕、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不包括企業(yè)與主管部門簽訂的租賃承包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yè)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

  (二)產權轉移書據(jù)

  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jù)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共5項產權的轉移書據(jù)。財產所有權轉移所書立的書據(jù),包括股份制企業(yè)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jù)。

  (三)營業(yè)賬簿

  1.資金賬簿。反映生產經營單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額增減變化的賬簿。

  2.其他營業(yè)賬簿。(包括日記賬和各明細分類賬簿)

  3.有關"營業(yè)賬簿"征免范圍應明確的若干個問題:

  (四)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fā)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等。

  (五)經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納稅人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屬于征稅范圍內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各類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外國公司企業(yè)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按照征稅項目劃分的具體納稅人是:

  1.立合同人;2.立賬簿人;3.立據(jù)人;4.領受人;5.使用人;6.各類電子應稅憑證的簽訂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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